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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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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介绍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二、申报材料
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